中国硅酸盐学会章程

中国硅酸盐学会章程

(2019年3月30日中国硅酸盐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英文缩写为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导,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广大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办会方针是: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倡导学术民主,推动自主创新。

(二)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科技素质。

(三)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和交往。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会讯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 组织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际国内科技展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接政府委托和转移职能,有序承担科技评估、标准制定,成果评价、技术仲裁等工作。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现并举荐科技人才,设立科技奖项,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著作以及优秀科技工作者、会员和学会工作人员,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议,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七) 密切联系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把学会建设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

(八) 组织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九) 依法兴办有利于学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十) 完成中国科协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根据会员种类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半年内仍不缴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应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本会驻会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施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行聘任。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和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为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本会制定并实施《中国硅酸盐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分支机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活动应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 分支机构领导成员应选举产生,选举前拟任人选应经本会办事机构同意,选举后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三) 积极开展活动,一般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硅氧四面体和火焰两个图案作为会徽的主题居于中心位置,会徽背景为地球,上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下方为本会的英文名称,火焰下方的阿拉伯数字“1945”,表示本会前身中国陶学会的创建年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9年3月30日经本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