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硅酸盐学会章程

中国硅酸盐学会章程
(2025年5月18日中国硅酸盐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英文缩写为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硅酸盐(无机非金属材料)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身体健康,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硅酸盐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倡导学术民主,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科技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和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书籍、报刊、会讯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组织硅酸盐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际国内科技展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团体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政府委托工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现并举荐科技人才,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七)密切联系硅酸盐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把学会建设成硅酸盐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之家;
(八)组织硅酸盐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九)依法兴办有利于学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十)完成中国科协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硅酸盐及相关研究领域人员;
(五)根据会员种类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办事机构资格审查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学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参加重要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实施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行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的2/3,监事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硅氧四面体和火焰两个图案作为会徽的主题居于中心位置,会徽背景为地球,上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下方为本会的英文名称,火焰下方的阿拉伯数字“1945”,表示本会前身中国陶学会的创建年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1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